一、依據「新北市政府補助本市地方文史工作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從事地方文史研究調查工作之立案團體或個人,
皆可送件參加甄選(每一單位或每人限提1案)。
三、申請時間:自112年11月7日起至12月19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四、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紙本一式10份、電子檔光碟1份)向文化局提出申請:
補助經費申請表、補助款聲明書、詳細計畫書、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團體或個人對本市地方文史研究調查等資歷證明文件及最近1年內重要相關活動資料影本或出版著作等相關資料。
五、申請單位為團體或法人組織申請者,應檢附立案證明文件及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證明影本;
個人申請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否則視為資格不符,取消徵件資格。
六、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案件,將通知申請者於本局召開審查會議中進行簡報5分鐘,審查會議及審查結果另行通知。
七、獲補助者應於113年10月31日前依規定執行完畢並檢具成果專輯30份(含PDF電子檔1份)、
2,000字研究報告(含紙本1份、PDF電子檔1份)、補助款聲明書、原始憑證、補助經費決算對照表、領據或收據等相關資料至文化局辦理。
補助項目包括本案相關成果專輯撰稿費、編稿費、圖片使用費、圖片版權費、校對費、審查費、封面(底)設計費、印刷費及有聲書出版等相關費用;
不支付例行性人事費與設備費。
八、相關表格請逕上文化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ulture.ntpc.gov.tw,活動公告/徵件申請)。
二、申請資格:凡從事地方文史研究調查工作之立案團體或個人,
皆可送件參加甄選(每一單位或每人限提1案)。
三、申請時間:自112年11月7日起至12月19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四、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紙本一式10份、電子檔光碟1份)向文化局提出申請:
補助經費申請表、補助款聲明書、詳細計畫書、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團體或個人對本市地方文史研究調查等資歷證明文件及最近1年內重要相關活動資料影本或出版著作等相關資料。
五、申請單位為團體或法人組織申請者,應檢附立案證明文件及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證明影本;
個人申請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否則視為資格不符,取消徵件資格。
六、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案件,將通知申請者於本局召開審查會議中進行簡報5分鐘,審查會議及審查結果另行通知。
七、獲補助者應於113年10月31日前依規定執行完畢並檢具成果專輯30份(含PDF電子檔1份)、
2,000字研究報告(含紙本1份、PDF電子檔1份)、補助款聲明書、原始憑證、補助經費決算對照表、領據或收據等相關資料至文化局辦理。
補助項目包括本案相關成果專輯撰稿費、編稿費、圖片使用費、圖片版權費、校對費、審查費、封面(底)設計費、印刷費及有聲書出版等相關費用;
不支付例行性人事費與設備費。
八、相關表格請逕上文化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ulture.ntpc.gov.tw,活動公告/徵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