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於調解期日,請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當事人若為法人或公司商號時,請攜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公司商號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未成年(18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出席(父母雙方或約定監護權行使一方),並請攜帶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 當事人如不能親自到場,得出具特別授權委任書親自簽名或蓋章,由委任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解。
- 車禍案件請攜帶肇事車輛行照,事故登記聯單,如車輛非本人所有請車主填具委任書,並檢附車主身分證影本。如係公司車,則必須攜帶公司執照影本,公司為委任人者,委任書應蓋公司大、小章;另受傷者請攜帶診斷書。
- 車禍死亡者有繼承理賠金,其家屬應具備下列資料:
- 死亡者繼承系統表,繼承人身分資料(如配偶、子女、父母之戶籍資料、身分證、印章)。
- 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者戶籍資料)。
- 醫療費用單據、醫院診斷證明書、喪葬費用收據及死者所得收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