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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有約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區長與民有約規範
  1.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貫徹提升服務品質及親民、便民、愛民之宗旨,瞭解民眾需求,結合民意推動本區社會福利等業務,並為其解決問題,建構直接受理民眾陳情與溝通機制,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2. 本計畫所稱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本所行政業務興革之建議、行政違失之舉發或權益上維護等相關具體事件;該事件應與民眾本身有切身關係。
  3. 民眾陳情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不予受理安排約見:
    1. 案件無具體內容、未具名或所留聯絡方式有虛偽冒名不實者。
    2. 就同一或相類似事由先前經適當處理並明確答覆,總計兩次以上,仍一
      再陳情者。
    3. 非本所業務權責範圍或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本所權責者。
    4. 該陳情案件已依程序專案處理中或可立即交辦權責課室處理者。
    5. 陳情案件已由檢調機關偵查中或已起訴、判決等案件。
    6. 該案件提起行政救濟中或正在進行特定法律程序、或經行政救濟結果確
      定者。
    7. 陳情以言詞陳述方式為之者,經本所派相關業務承辦人員負責製作紀錄
      經陳情人簽章後,未依規定附具相關證明文件或經通知補正而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4. 陳情案件以書面、傳真方式為之,且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地址、傳真號碼。
  5. 會見時間:
    1. 每月第一週之星期五上午,該會見時間得視區長重要行程及情況彈性調整。
    2. 約定會見時間15分鐘內,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非本人親自到場者,本所有權取消本次約見。陳情人得另申請改期約見。
  6. 受理登記處理:
    接獲民眾陳情時,由本所承辦人收受相關陳情資料彙整後,向陳情人朗讀或使其閱讀陳情內容,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案由,據以辦理該案件。
  7. 受理方式:
    1. 每次安排會見件數以三案為原則。遇有時效急迫或急待解決需求者,安排會見數量得經本所區長、主任秘書核准酌予增減。
    2. 同一案件與會人數原則不過3人為限,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3. 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身分者得優先安排受理會見。
  8. 約見通知:
    民眾最遲應於申請會見日期10個工作天前填具申請書並敘明陳情事項及訴求,以書面或傳真方式向本所提出預約申請(聯絡電話:2671-1017,傳真電話:2672-2446)。本所將於會見前3個工作天通知申請人會見時間地點等相關事宜並函文陳情人與會。
  9. 約見預備:
    1. 本所於受理「區長與民有約」案件,由本所承辦人員登錄後,應立即將陳情事項通知權責課室,於會見前3個工作天前檢具相關資料陳核區長參閱。
    2. 約見當日權責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準時出席協助解答民眾問題,並負責製作會見紀錄,紀錄奉核後另由研考人員列管追蹤最新辦理進度。
  10. 約見後案件處理:
    1. 承辦課室應依裁指示事項迅速妥適處理,並於約見後7個工作天,將辦理情形函覆陳情人並副知區長室及秘書室。
    2. 如遇特殊情況無法如期函覆當事人時,應先電話告知當事人並將辦理情況簽請區長核准後儘速函覆當事人。
  11. 區長與民有約相關作業由本所指派專職人員受理案件之登錄、列管、追蹤、考核等事項。
  12. 如遇有其他重要公務,以致區長未能安排時間約見民眾時,區長得指定其他單位主管代為會見或通知陳情人更改會見日期。
  13. 若陳情業務具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各款事項或業務性質特殊者,得本於權責斟酌辦理本事項。
  14. 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由本所視實際情形與業務需要自行調整更正、訂定執行計畫執行之。
  15. 本計畫之執行及修正後之執行,經簽奉區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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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長與民有約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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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228 人 更新日期: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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