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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管轄

  1.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2.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案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3.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限制。
 
瀏覽人次:1088 人 更新日期: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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