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糾紛:一般民事事件均可調解,但以下民事事件不得聲請調解:
- 爭執土地地界所在事件。
- 未為建物登記之所有權移轉事件 。
- 動產質權設定。
- 結婚(婚姻無效或撤銷)、離婚事件。
- 履行同居義務、分居協定事件。
- 否認子女、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事件、監護權、認領、收養事件。
- 繼承拋棄事件。
- 票據作廢事件。
- 其他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事件。
-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公證、認證等事件。
- 租佃爭議、畸零地糾紛事件。
- 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 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 刑事糾紛: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可調解但非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通稱公訴罪)如涉嫌侵占罪、詐欺罪、賭博罪、公共危險罪、殺人罪、強盜罪、 搶奪罪…等不可自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