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於調解期日,請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當事人若為法人或公司商號時,請攜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公司商號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未成年(18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出席(父母雙方或約定監護權行使一方),並請攜帶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 當事人如不能親自到場,得出具特別授權委任書親自簽名或蓋章,由委任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解。
- 請備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租賃契約書、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不動產異動登記資料(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等相關資料。
- 不動產為多人共有,需經所有權人半數出席同意或提供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及委任書正本。(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 涉及不動產處份應出具其他所有權人經公證之同意書或提供印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