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於調解期日,務須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當事人若為法人或公司商號時,請攜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公司商號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未成年(20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出席(父母雙方或約定監護權行使一方),並請攜帶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 當事人如不能親自到場,得出具特別授權委任書親自簽名或蓋章,由委任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解。
- 債務證明(如本票、借據、契約..等),違反善良風俗之債務(如賭債)不可調解。
- 損害賠償請求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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