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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有關本府代為標售109年第2批部分、第4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中,經2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之土地業囑託登記為國有,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 發佈日期:2020-10-23
  • 發佈單位:三峽區公所
  • 類  別:公告
  • 公告日期:2020-10-20
  • 主辦單位:三峽區公所
  • 依  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
  • 公告內容:
  •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及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第2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土地及建物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1091026日至110126日止,共3個月。

    三、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銀行板橋分行之新北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土地及建物登記完畢之日(詳如清冊)起10年內。

    五、土地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發給。

    六、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2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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