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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交通部公路局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政策之使用中車輛掛牌期限為2年(111年11月30日至113年11月29日),爰自113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至監理機關掛牌後方能於道路行駛,避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受罰
  • 發佈日期:2024-02-29
  • 截止日期:2024-12-01
  • 發佈單位:工務課
  • 類  別:公告
  • 公告日期:2024-02-29
  • 主辦單位:三峽區公所
  • 公告內容:
  • 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於111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2年內依規定登記、 領用、懸掛牌照。
    牌照規費:號牌1面300元、行照1枚150元。 (111年11月30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辦理「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領牌登記」免徵規費450元)
    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作業規定、辦理地點、注意事項、懶人包、Q&A、騎乘應遵守的規定,詳見以下監理服務網「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
    https://reurl.cc/13EQ7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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