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徵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得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期1年,以在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 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 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 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2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 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上述役男家屬範圍及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至14條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