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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如何聲請調解,需攜帶什麼資料?
  • 發布單位:三峽區公所
  • 發布日期:2020-12-29
  • 類別:民政類
  • 內容:
    1. 調解範圍:
      1. 民事糾紛:一般民事事件均可調解,但以下民事事件不得聲請調解:
        1. 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等。
        2. 違背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
        3.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禁治產宣告、公證等。
        4. 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5. 關於土地租佃爭議事件。
        6. 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2. 刑事糾紛: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2. 調解管轄:
      1.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2.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案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3.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限制。
    3. 聲請調解:
      1. 聲請方法:向本所民政課調解服務台索取聲請調解書用紙,自行書寫後提出。
      2. 調解時間:每星期二、三、五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止。
      3. 調解地點:三峽區中山路69號二樓(長青活動中心)。
      4. 服務專線:區公所:2671-1017轉216或223 調解會:2674-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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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374 人 更新日期: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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