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及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第2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土地及建物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109年10月26日至110年1月26日止,共3個月。
三、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銀行板橋分行之新北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土地及建物登記完畢之日(詳如清冊)起10年內。
五、土地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發給。
六、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2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