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徵役男家庭狀況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得檢具畢業證書、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以在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1.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3.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4.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5.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1.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3.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4.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5.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