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資格: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或檢疫者。(領有隔離或檢疫通知書)
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
檢疫隔離期間,沒有支領薪資者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照顧者: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109年3月17日起,非必要前往第三級警告國家或地區取消防疫補償金。
109年6月17日起(入境日),「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得請領防疫補償。「無居留證」之非 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請領防疫補償。
二、應備證件:
(一)受隔離或檢疫者:
(1)申請表。
(2)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4)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5)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二)、照顧者:
(1)申請表。
(2)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4)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5)照顧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對象者,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
(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三)、申請期間及方式:
(1)受隔離檢疫者:自3月23日起開放受理申請。
(2)照顧者:自3月31日起開放受理申請。
(3)民眾可線上、紙本郵寄或臨櫃等方式提出申請。(臨櫃者請至居家檢疫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4)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最遲2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
(四)、諮詢電話:
免費福利諮詢專線:1957(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10時)
新北市居家檢疫關懷中心:8953-5599分機1520
有關請假、薪資的問題洽勞動部1955
營業稅減免問題洽財政部窗口丁小租:2322-8208
(02)26711017分機505王小姐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或檢疫者。(領有隔離或檢疫通知書)
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
檢疫隔離期間,沒有支領薪資者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照顧者: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109年3月17日起,非必要前往第三級警告國家或地區取消防疫補償金。
109年6月17日起(入境日),「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得請領防疫補償。「無居留證」之非 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請領防疫補償。
二、應備證件:
(一)受隔離或檢疫者:
(1)申請表。
(2)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4)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5)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二)、照顧者:
(1)申請表。
(2)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4)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5)照顧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對象者,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
(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三)、申請期間及方式:
(1)受隔離檢疫者:自3月23日起開放受理申請。
(2)照顧者:自3月31日起開放受理申請。
(3)民眾可線上、紙本郵寄或臨櫃等方式提出申請。(臨櫃者請至居家檢疫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4)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最遲2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
(四)、諮詢電話:
免費福利諮詢專線:1957(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10時)
新北市居家檢疫關懷中心:8953-5599分機1520
有關請假、薪資的問題洽勞動部1955
營業稅減免問題洽財政部窗口丁小租:2322-8208
(02)26711017分機505王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