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5條規定,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 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
- 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無其他家屬照顧。
- 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 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
- 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 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亟待照顧。
- 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