戲水防溺,安全第一-夏日戲水藏危險,五步十招保安全
救溺五步,防溺十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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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執行海岸釣魚管理措施作業規定
新北市政府執行海岸釣魚安全管理措施作業規定(101年12月18日訂定)
-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災害預防措施,強化轄內濱海地區釣客(以下簡稱釣客)之安全維護勤務,以保護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 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消防局,協辦機關為本府警察局及觀光旅遊局。
- 有下列情形之ㄧ,致其生命或財產有遭受災害之虞者,本府得對釣客實施撤離:
- 垂釣所在地海岸風浪達八級以上或浪高六公尺以上(巨浪)。
- 未穿著救生衣及防滑釘鞋。
- 明顯有醉意、酒氣、神色恍惚或對答含糊不清。
- 執勤人員對於前點之應受撤離人實施撤離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 須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 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得通知救護人員到場評估、詢問受撤離人有無送醫意願 。
- 受撤離人離開危險地區範圍或即時穿著救生衣及防滑釘鞋,應即停止撤離。
- 執勤人員實施撤離之作業規定如下:
- 執行巡邏、勸告之執勤人員,應穿著制服,配戴識別證(服務證),並攜帶錄影(照相)機、錄音筆(機)、警笛(哨)、手提無線電、勸導單、舉發單(怠金處分書)等應勤裝備。
- 對違規釣客勸導時,執勤人員應先廣播或鳴笛(哨)示意,並表明身分,出示勸導單(宣導單)柔性規勸民眾配合相關規定,屢勸不聽者,開立舉發單或行政執行怠金處分書。
- 執勤人員對於釣客之違規事實,應錄影(拍照)存證。
- 執勤人員應於現場詢問釣客身分,並請其出示身分證件,無法查明身分者(未攜帶身分證件或拒絕出示身分證件或出示身分證件顯與事實有出入,而無從確定行為人身分),應請警察人員協助帶回警察機關查明身分。
- 對於有必要帶回警察機關查明身分之民眾,如有隨身攜帶高價值物品或釣具,應在現場清點完竣並置於置物箱內,並填載於物品保管通知單內,請民眾簽名確認,離開現場前,應再檢視暫時保管物品是否妥善置於置物箱內,並錄影(拍照)存證。
- 執勤人員執行水域巡查勤務時,應於簽到簿簽到,並將當日工作情形(含巡查地區、巡查情形)填載於工作日誌上備查。
- 釣客經執勤人員勸導後,一度離開現場後再行折返繼續從事違規行為者,視為屢勸不聽。
- 開立舉發單時,第一聯交予行為人(違規釣客)收執,第二聯送本府災害防救辦公室或觀光旅遊局,第三聯暫存本府消防局,處以怠金標準如下:
- 有第三點所列任何一款情形之ㄧ者,處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並禁止其活動。
- 同時有第三點所列二款情形者,處一萬五千元,並禁止其活動。
- 同時有第三點所列三款情形者,處二萬五千元,並禁止其活動。
經依前述各款規定裁罰後仍繼續從事釣魚活動者,由本府消防局會同警察機關依行政執行法之直接強制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