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點、第五點修正後內容:
四、本補助之補助方式如下:
(一)返回外縣市參加歲時祭儀者,補助以本市火車站為出發站,至舉
辦歲時祭儀地點最近火車站之自強號來回票價。
(二)返回本市烏來區參加歲時祭儀者,補助以前點申請人之戶籍所在
地,至舉辦歲時祭儀地點最近之公車站牌之來回票價。
五、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提出申
請:
(一)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申請表(附檔申請表件)。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但由代理人代為申請者,其代理人身分證
明文件及委任書。
(三)參加歲時祭儀之照片及邀請函、公文、公告、交通票根或其他足
資證明之文件。
(四)領據(附檔申請表件)。
(五)切結書(附檔申請表件)。
(六)個人資料查調同意書(附檔申請表件)。
前項申請,申請人應自參加歲時祭儀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參加十二月份舉辦之歲時祭儀,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提出申請。
四、本補助之補助方式如下:
(一)返回外縣市參加歲時祭儀者,補助以本市火車站為出發站,至舉
辦歲時祭儀地點最近火車站之自強號來回票價。
(二)返回本市烏來區參加歲時祭儀者,補助以前點申請人之戶籍所在
地,至舉辦歲時祭儀地點最近之公車站牌之來回票價。
五、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提出申
請:
(一)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申請表(附檔申請表件)。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但由代理人代為申請者,其代理人身分證
明文件及委任書。
(三)參加歲時祭儀之照片及邀請函、公文、公告、交通票根或其他足
資證明之文件。
(四)領據(附檔申請表件)。
(五)切結書(附檔申請表件)。
(六)個人資料查調同意書(附檔申請表件)。
前項申請,申請人應自參加歲時祭儀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參加十二月份舉辦之歲時祭儀,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提出申請。